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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  来源:  编辑:崔佳    时间:2024-06-01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计划招生取得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诉,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学生提起申诉。 

    第五条 学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保障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 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 责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任、七名常任委员和五名临时 委员组成。 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 常任委员由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安全 管理处、依法治校与法律事务中心、校团委主要负责人担任。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三名学生代表担任。临时委员不 能由申诉人所在院部的师生担任。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形成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书面复查意见,报经校长批准,形成复查结论书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申诉处理 意见必须根据申诉委员会成员多数人意见作出。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有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代理出席会议。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予以回避。委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 有异议,可以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等违纪处分; 

   (二)对学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 

   (三)对学生予以退学处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做出 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应在障碍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请时限内提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不予受理。 

    申诉申请书应当准确无误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签名。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学生的书面申诉申请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三日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4.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5.已经提请申诉并由申诉委员会作出过复查结论的; 

     6.司法机关已经裁定的。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第十六条 处理学生申诉,可采取调解、书面审理、听证会议三种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调解或书面审理方式进行。若申诉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分歧较大,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

  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听证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举行听证会议应征得申诉人同意。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复查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委员(至少二人)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并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及申辩,形成书面审理意见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 

    第十九条 采取听证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听证会议。听证会议应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申诉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应当出席听证会议,并可以依据听证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所在学院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学校依法治校与法律事务中心可以委派一名专业人士列席会议,提供法律咨询或出具法律意见。

  除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外,其他人均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听证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听证会议的,按放弃复查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终止。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议的,应提前二个工作日向申诉 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听证会议时间。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议主持人和记录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的委员担当。听证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并出示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和事由; 

   (五)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听证记录员应当对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 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听证纪律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拟订。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五章  申诉复查结论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查结论书: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等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4.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 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决定的,该部门不 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 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书面意见报校长批准后产生效力,形成复查结论书并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三日内送 达申诉人。 送达申诉人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 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在学校网站或校报公告送达;参照《民事诉 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二十八条 复查结论书包括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事由和处理决定来源; 

   (三)主要申诉理由和请求;

   (四)复查认定的事实; 

   (五)复查结论、决定事项及依据。 

    第二十九条 申诉期内,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 在未作出复查结论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申诉人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结论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青岛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试行)》作废,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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